(2015)昌民初字第08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凤明与何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明,何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363号原告王凤明,男性,年龄63。被告何定,男性,年龄5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明诉被告何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金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