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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四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民四初字第796号原告李某某,女,195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蒋某某,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钢铁集团退休工人,户籍地济南市,现住址不详。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于1985年10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3月10日登记结婚,1987年2月25日生育一子蒋某甲,现已成年。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原告李某某发现被告蒋某某有赌博的恶习,原告李某某病重被告蒋某某亦不管不顾。被告蒋某某于2013年4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已满2年。原告李某某曾于2013年7月24日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告一直联系不上被告,双方未和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李某某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蒋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于1985年10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3月10日登记结婚,1987年2月25日生育一子蒋某甲,现已成年。原告李某某曾于2013年7月24日起诉离婚,案经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天民四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现原告李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无法调解。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1月8日报警称:蒋某某于2013年4月28日因欠赌债离家出走。案件审理中,原告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2013)天民四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制锦市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证明李某某报警的函及其庭审陈述为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李某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李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蒋某某离婚,足以证明原、被告在判决后并未和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蕾审判员 肖 葵审判员 张广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