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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市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洮南市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桂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桂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市民初字第273号原告洮南市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洮南市被告杨桂华,男性,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洮南市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桂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洮南市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