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银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喻丽诉被告杨小明、熊小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丽,杨小明,熊小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银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喻丽。委托代理人:邓义明。被告:杨小明。被告:熊小连。原告喻丽诉被告杨小明、熊小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涂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小明、熊小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丽诉称:被告向我们借钱做业务,2014年3月8日,经结算仍欠52180元,并由被告杨小明出具了借条,当时答应会尽快归还。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却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后来发展到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家庭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困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21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小明、熊小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小明因做业务曾向原告夫妇借款72180元,此后,因原告丈夫治病换肝,被告杨小明归还了原告20000元。2014年3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杨小明仍欠原告夫妇借款52180元,并向原告夫妇出具借条一份,但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嗣后,经原告多次上门催接,被告杨小明均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同时查明,原告丈夫杨永平于2014年6月1日病故;被告杨小明与被告熊小连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小明、熊小连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21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杨小明向原告借款5218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因被告杨小明、熊小连系夫妻,且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杨小明、熊小连归还借款5218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小明、熊小连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喻丽借款本金521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9元减半收取为554.5元,由被告杨小明、熊小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