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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立春与苏志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春,苏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春,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巴彦县德祥乡被执行人苏志民,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巴彦县松花江乡本院依法受理的周立春申请执行苏志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苏志民已按法律规定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彦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彦超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智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