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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思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思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晋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光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捷渊、陈伟,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思铭,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思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卫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危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