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与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522号原告李×,女,1990年4月9日出生。被告穆×,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