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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8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与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522号原告李×,女,1990年4月9日出生。被告穆×,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