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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军、徐周侠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亮。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减半收取,由申请人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