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商终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潘建中、袁小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建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袁小娟,无锡市华贸控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建中。委托代理人张宪忠,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张明翱,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艳婷,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亚明,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袁小娟。委托代理人张宪忠,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无锡市华贸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锡澄路655号。法定代表人方叙润。上诉人潘建中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原审被告袁小娟、无锡市华贸控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初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建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建中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建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36元,减半收取为2468元,由潘建中负担。潘建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429元中剩余部分162961元,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晓娟代理审判员  王 强代理审判员  林 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