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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蒋登文与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登文,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7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登文,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法定代表人:张双全,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蒋登文因与被申请人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登文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蒋登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中蒋登文起诉称,其于1987年被丰都县农业局招聘为农技员,在丰都县双龙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994年,丰都县双龙乡政府责令我“下海”创收。1998年12月8日,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解除蒋登文同志聘用干部身份的批复》[(1998)350号文件],解除了我的聘用干部身份。2014年12月15日,蒋登文从外地赶回丰都县解决原农技员的养老和医疗补助问题时,才得知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该批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该批复,恢复蒋登文的工作并补发工资。本院认为,蒋登文原系丰都县双龙乡的农技员,与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间不存在人事关系。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1998年12月作出的《关于解除蒋登文同志聘用干部身份的批复》[(1998)350号文件],其发文对象是丰都县双龙乡人民政府,该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行为。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一、二审人民法院驳回蒋登文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蒋登文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登文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蹇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