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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云南中茂(集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昆明渝申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中茂(集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渝申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中茂(集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渝申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上诉人云南中茂(集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应由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禄劝县人民法院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将本案裁定移送到禄劝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昆明渝申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解决达成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裁定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