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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芮学兰与张家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学兰,张家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03号原告:芮学兰,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张家安,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学兰与被告张家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芮学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芮学兰负担。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