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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董玉明申请执行广元市长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明,广元市长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董玉明,男,生于1969年4月6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广元市长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平,总经理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长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长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350元(其中本金96000元、诉讼费10元、执行费134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兴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阳 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