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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与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838号原告: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李庄乡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8436158-9法定代表人:刘芳,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勇,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中心路城建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周祥文,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诉被告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75元,由原告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军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时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