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诉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陈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兰某,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同市人,住大同市南郊区。被告陈某某,男,50岁,汉族,河北省万全县人,现住山西省天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诉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在开庭前以案件证据有变化,需重新收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审 判 长 胡长春代理审判员 孟连喜人民陪审员 王东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任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