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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毛家红与被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家红,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777号原告毛家红,男。被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49号2204室。注册号610000100064579。法定代表人宾宝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家红与被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家红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家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34.5元,剩余534.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薛艳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