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3069号原告潘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学,相识于2003年,毕业后相恋,于2010年1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3月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甲。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执,被告多次殴打原告。被告不能很好的履行丈夫和父亲应尽的义务。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仓库一座,价值约60000-80000元。判令被告支付因暴力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抚慰金20000元。原告潘某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结婚登记审查表一份,以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告辩称,原告所说相识、结婚和生孩子的时间属实。其余不属实,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可,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李某某为其抗辩未提交证据。对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系中学同学,相识于2003年,毕业后相恋,于2010年1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3月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甲。婚初,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但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执。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且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让,夫妻感情会有所改善,仍能继续生活。为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以及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吉寿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