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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启程与王宝金、孙兆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程,王宝金,孙兆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李启程,男,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王宝金,男,汉族,住辽源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孙兆江,男,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李启程与被执行人王宝金、孙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暂无财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