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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永强与何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72号原告王永强,住址河南省虞城县。被告何欢,1985年11月8日,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按规定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珊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