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7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董诗瑶与被告陕西恒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诗瑶,陕西秦园赤峪河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491号原告董诗瑶,女。委托代理人嵇小娥,女,系董诗瑶之母。被告陕西秦园赤峪河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集贤镇赤峪村*号付*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兴,总经理。被告陕西恒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赛高街区*座****室。法定代表人魏来,总经理。原告董诗瑶与被告陕西秦园赤峪河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4年11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其向被告陕西秦园赤峪河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出借人民币9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5月9日止,利息为年利率18%,按月支付。被告陕西恒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合同签订后,其向被告提供了借款9万元,但被告在公司外贴有欠息告知书,不能如期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现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借款合同;由被告返还借款9万元,利息13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董诗瑶与被告陕西秦园赤峪河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所涉事实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诗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4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代理审判员 宋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叶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