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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孟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312号申请人某某,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孟某某,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依法受理的王某某申请执行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2009)巴民一初字第1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孟某某已按调解书中所规定的部分履行,剩余部分经“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15)巴法执字第3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彦超执行员  刘 富执行员  孙彦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智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