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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牛建栋与刘志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建栋,刘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牛建栋,个。被执行人刘志文,农民。本院在执行牛建栋与刘志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