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牛建栋与刘志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建栋,刘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牛建栋,个。被执行人刘志文,农民。本院在执行牛建栋与刘志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