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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行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成兵与石首市东升镇人民政府、石首市东升镇新堤口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兵,石首市东升镇人民政府,石首市东升镇新堤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行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首市东升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郑佐浩,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龚松林,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徐祥,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首市东升镇新堤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成兵诉被上诉人石首市东升镇人民政府及被上诉人石首市东升镇新堤口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荆州市石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9日作出(2014)鄂石首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上诉人成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没有依据证明被上诉人石首市东升镇人民政府作出可诉的行政行为,上诉人成兵的诉讼请求没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据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恰当。上诉人成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卫东审判员  齐彬彬审判员  李超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