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子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杨xx赡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子00267号原告杨xx。被告杨xx。委托代理人齐智伟。原告杨xx诉被告杨x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九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父亲。2015年3月23日原告下地想干活时突发疾病,原告去医院住院治疗,新农合报销后费用为4677.52元,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用及护理费用2663元。被告辩称,原告是给其次子杨振宇干活时摔伤,应直接找杨振宇。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长子,原告还生有次子杨振宇,双方相互关系一般。2014年8月原、被告曾引发诉讼,其赡养纠纷经法庭调解结案,主要内容为被告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2000元。2015年3月23日原告因病在建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3天,诊断为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扣除新农合报销费用后,仍发生4677.52元医疗费,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次子杨振宇应承担的一般已自觉交付给原告。2015年4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663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住院病案、诊断书、医疗费收据等相关证据载卷。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无条件的法定义务。现原告发生医疗费,被告应支付一半的份额,其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xx付给原告杨xx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663元。(该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