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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吴某福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福,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县国土资源局,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行初字第10号原告:吴某福,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某某有限公司股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某某路20号2单元402室。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某勤,局长。第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吴某福以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抵押行政登记不符合程序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福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福负担。正文内容审 判 长  梁运清审 判 员  杨胜峰人民陪审员  梁荣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桂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