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姜新永与林寒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姜新永,林寒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姜新永。被执行人林寒勇。申请执行人姜新永与被执行人林寒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4元,已履行20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5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