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法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蒋清选与秦冲、蒋月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清选,秦冲,蒋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法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蒋清选。被执行人秦冲。被执行人蒋月生。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全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蒋月生所有的桂03-533**多功能拖拉机一辆。现因本案执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月生所有的桂03-533**多功能拖拉机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文审判员 胡秧生审判员 卢志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