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150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陈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