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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11号李川:你与申请执行人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用2439元及违约金(分别于2010年1月6日、2010年7月6日起各按261元、2011年1月6日起按131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自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凤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