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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鞠丹丹与被执行人韩春志、韩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志,韩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2013号申请执行人:韩春志被执行人:韩春海关于申请执行人鞠丹丹与被执行人韩春志、韩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046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43429元后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20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金向东执 行 员  刘景学助理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尹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