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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行起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云鸿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起字第1号起诉人黄云鸿。起诉人以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定其出生年龄、工作时间等方面存在错误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撤销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本院认为,黄云鸿要求撤销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对其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的起诉意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云鸿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创林审判员  黄建雄审判员  梁燕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