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郭明与李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明,李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郭明。被执行人李世斌。本院在执行郭明与李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4)沽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金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晓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