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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候国山、孙玉荣诉被告李继忠、祁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国山,孙玉荣,祁冠华,李继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候国山,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原告孙玉荣,女,194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镇县。委托代理人罗金明,天镇县谷前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祁冠华,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继忠,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国山、孙玉荣诉被告李继忠、祁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候国山、孙玉荣于2015年6月1日以原告家庭内部继承问题尚未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国山、孙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9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374.5元,其余137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艳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人民陪审员  任宪荣二���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相文飞幸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