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陵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朋与孟桂玲、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朋,孟桂玲,杨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81号原告赵朋。委托代理人王凤树,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孟桂玲。被告杨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朋诉被告孟桂玲、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旭明审 判 员 曹诗敏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