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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陵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朋与孟桂玲、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朋,孟桂玲,杨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81号原告赵朋。委托代理人王凤树,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孟桂玲。被告杨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朋诉被告孟桂玲、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旭明审 判 员  曹诗敏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