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诉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耿应华与杨飞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应华,杨飞豹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诉保字第00102号申请人耿应华,居民。被申请人杨飞豹,居民。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耿应华诉被申请杨飞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耿应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飞豹名下的皖16627**变型拖拉机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飞豹名下的皖16627**变型拖拉机予以就地查封,查封期间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姬永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