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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特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欧东与重庆万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东,重庆万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特字第00013号申请人:欧东,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重庆万阳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913178-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五金路28号。法定代表人:黄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重庆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2015年5月18日,欧东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重庆万阳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社区6组13434平方米的土地并就所得的价款在1700万元本金及应付利息范围内(其中本金为1700万元,利息以17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优先受偿。本院查明:2015年1月13日,申请人(甲方)欧东与被申请人(乙方)重庆万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协议约定:1、借款用途。乙方因经营发展需要,向甲方借款。2、借款金额与期限。借款金额为17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3、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月利率为1%,从实际放款之日起计算,不足1月按借款实际天数计算,逾期借款利息每日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六计算,乙方于2015年1月14日之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3个月借款利息。4、违约金。如一方违约,违约金按借款总额的20%计算。5、担保。乙方自愿以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社区6组4号地块(土地证号:210房地证2015字第00083号)134**平方米的土地为乙方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担保期限为乙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担保物权办理登记。2015年1月15日、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转账共计17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审查中,被申请人重庆万阳实业有限公司对于《借款及担保协议》的成立、效力、担保物权的设定未提出异议,但提出其归还了申请人部分借款本息,借款金额尚待核实,且申请人申请的利息亦无具体金额,因此,对申请人申请的借款金额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其以银行转账凭证拟证明2015年1月15日向申请人还款69万元,2015年1月16日应申请人要求以李文才名义向申请人还款283.5万元。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重庆万阳实业有限公司对于《借款及担保协议》的成立、效力、担保物权的设定虽未提出异议,但其对申请人欧东申请的借款金额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该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益存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欧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费40元,由申请人欧东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代 灏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