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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洪涛诉沈延春、王清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涛,沈延春、王清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王洪涛被告:沈延春、王清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涛诉被告沈延春、王清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