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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程洪江与孙统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洪江,孙统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程洪江。被执行人孙统亚。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民二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还款及延迟履行利息共计233829元(2012年5月15日至2014年12月15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款项233829元(并将执行费3282元,已交至本院财务),此笔款项已给付申请人,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民二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