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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宁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霞霞与杨永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宁民初字第58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春栋,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景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