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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华尖峰陶瓷铜陵直销处分部与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金华尖峰陶瓷铜陵直销处分部,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141号原告铜陵市金华尖峰陶瓷铜陵直销处分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市场4栋4b25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勇,机构代码:L1091789-4。被告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座1107室。法定代表人:董玮,机构代码:67589291-6。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金华尖峰陶瓷铜陵直销处分部诉被告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金华尖峰陶瓷铜陵直销处分部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调解申请,因被告未到法院参加调解,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金华尖峰陶瓷铜陵直销处分部撤回申请。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娅玲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