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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紫金县紫城镇鹧鸪村胜利队村民小组诉黄添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县紫城镇鹧鸪村胜利队村民小组,黄添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紫金县紫城镇鹧鸪村胜利队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严锡针,该村村民小组长。被执行人黄添泉,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4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添泉已死亡,经派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遗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召集申请执行人进行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态被执行人无遗产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添泉已死亡,且无遗产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河紫法执字第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锐光审判员  邓初源审判员  江火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温凯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