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峄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峄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涛,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峄商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魏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涛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涛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