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昆执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羽超与被执行人任海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昆执字第180-4号申请执行人李羽超,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任海琨,男,1967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李羽超与被执行人任海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包昆执字第1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任海琨所有的汽车两辆,现申请人李羽超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海琨所有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晓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