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利科与刘增文不当得利纠纷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科,刘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陈利科,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沙河市。被执行人刘增文,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陈利科与被执行人刘增文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利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增文存款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群英执行员 胡付松执行员 李彦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