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蔡宝庆与徐超、刘一泽委托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宝庆,徐超,刘一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264-1号原告:蔡宝庆,深州市乐园小区。被告:徐超。被告:刘一泽。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宝庆与被告徐超、刘一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宝庆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徐超、刘一泽银行账户存款455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蔡宝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超、刘一泽银行账户存款45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连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