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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运诉与周俊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217号原告黄某某,男。被告周某某,女。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维琼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学祥、人民陪审员田露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5月在广州打工认识,2006年6月同居生活,2007年3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2007年5月9日生育一男孩黄某裕。被告于2009年1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裕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六枝特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周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以上证据被告虽未到庭进行质证,但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5月在广州打工认识,2006年6月同居生活,2007年3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2007年5月9日生育一男孩黄某裕。被告于2009年1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理应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但被告周某某于2009年12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达五年之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黄某裕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黄某裕由原告黄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周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付)。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未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肖维琼审 判 员  吴学祥人民陪审员  田 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