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汤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斌与匡永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匡永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李斌,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匡永余,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与被告匡永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胜利审 判 员 刘兴华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忆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