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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学智、杨远荣与李广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智,杨远荣,李广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258号原告张学智。原告杨远荣。上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胜平,男,青州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广福。委托代理人商贵平,男,青州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张学智、杨远荣诉被告李广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方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15年6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方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智、杨远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9元,减半收取874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张学智、杨远荣负担。审 判 长  张兴华审 判 员  刘学勤人民陪审员  孙广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潘照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