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海和程商业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思凯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徐军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498号原告上海和程商业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阙丽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春,上海理帅律所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思凯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光兵。被告徐军。被告陈文林。被告刘江中。被告厦门市思明区昭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上海和程商业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思凯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徐军、陈文林、刘江中、厦门市思明区昭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和程商业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32.53元,减半收取计9,166.27元,由原告上海和程商业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继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夏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