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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60卢某某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如皋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00060号原告卢某某。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石剑。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履行对如皋市某某小区、某某南组团、某某北组团非法用地的行为予以查处的法定职责。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手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其理由为被告已进行了协调,化解了相关矛盾。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爱贤代理审判员  周红占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杜欣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